罚款、罚款

罚款、罚款

拌蒜加葱杂文2027-02-10 19:25:34
池墨先生在《幸亏这名教师不是官员》(《杂文报》2013年1月22日)中说到,周口市淮阳县一所高中的一名高三班主任在元旦假期后出台新规:学生违纪罚款。并说学校罚款无益于学生成绩的提高,且是教师管理缺失的
池墨先生在《幸亏这名教师不是官员》(《杂文报》2013年1月22日)中说到,周口市淮阳县一所高中的一名高三班主任在元旦假期后出台新规:学生违纪罚款。并说学校罚款无益于学生成绩的提高,且是教师管理缺失的违规行为。我完全同意迟墨先生的观点,即使该班主任没有敛财之嫌,也于教育目的无关、无益。在此,我要说的是,就目的而言,罚款不仅在无规之学校,就是在有规之其他部门或行业,也多难达到既定之目的。
现在,对很多违法违规的人和事,多是通过罚款的手段来解决,一些部门或官员也乐于罚款。官员贪污受贿罚款,打架斗殴、敲诈勒索罚款,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罚款,非法集资、赌博嫖娼罚款,超载超速闯红灯罚款……
最近,我所在的学校一教师因超生被开除公职。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因超生被开除公职,是理所应该、法所应得的结果,应是无可非议的。问题是,对没有“公职”的人员的超生,目前通行的政策仍然是罚款,好像也只能是罚款。这就出现了法制的漏洞和不公,似乎也是法制的无奈。因为,这种规定只能对困难群体产生约束作用,而对有钱的人就没有什么束缚。以前穷人多,三万、五万的罚款还能吓退大多数人的生育欲望,即使无力于有钱人,但毕竟数量相对少些,于一定程度上还能使人口数量的增长限制在可控的目标之内;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人富裕程度的提高,三万、五万的罚款,不仅对有钱人是九牛一毛,就是一般的百姓也能够承受。于是,与罚款数增长的同时,人口数量也在急剧增长。这种正比量增长,无疑无益于控制人口数量的目的。近两年,农村人口也呈急剧增长态势。正如有些人说的:不就是几万元钱么!
从某种程度上说,罚款是一种对违法违规行为宽容的表现。采取经济手段予以制裁,表明的只是政府一种反对的态度,至于孩子要生还是生,假要造还是造,偷的、抢的放出来后还是偷、还是抢,就管不了许多。于是就有,偷了抓、抓了罚、罚了放、放了又偷的恶性循环。此其一。其二,还有因罚款产生出的腐败现象。一是所罚的钱缺少制度性管理,漏洞很多很大;二是罚款额度的规定也存在很大的收缩空间,给当权者留出捞取钱财的余地。前段时间曝出的“以定期缴款代替超载罚款”、“警察与‘小姐’串通诱罚”,“钓鱼式执法”,还有如按规定该罚五万而暗送当权者一万后就只罚两万三万的等,不都是由罚款延生出的腐败现象吗?
罚款作为法律制裁的一种手段,当然必要,但大前提是务须严格依法而罚,不能无限扩大罚款范围和对象,把罚款视为制裁违法违规的万能,更不能为了罚款而罚款。
一人无意在大街上吐了一口痰,一执勤老太拦住,撕下一张罚款单,按规定罚款五元。该人掏出一张十元票,老太欲摸钱找,该人“哗”的一下,再吐一口痰于地下,说声不用找了,便扬长而去。该人之为,于情于德难容,于法于规难究,于环卫之目的有悖。依我的想法,假如改规定罚款为擦抹,要该人弯下身子把吐的痰擦掉,效果肯定要好得多。
要审慎利用罚款手段,要用法规来规范罚款行为,使罚款手段更好地服务于目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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