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抄袭”讨论的个人言论汇集

关于“抄袭”讨论的个人言论汇集

当势杂文2026-09-05 22:37:37
我来红袖已经整一年了,也对红袖产生了感情,红袖似乎成了我生活的一部分。我也是一个喜欢怀旧的性情中人,忆想起去年此时随心参与的讨论,犹如昨天。所以,跟随心情又回了一次“故乡”,也反思一下自己走过的“路”
我来红袖已经整一年了,也对红袖产生了感情,红袖似乎成了我生活的一部分。
我也是一个喜欢怀旧的性情中人,忆想起去年此时随心参与的讨论,犹如昨天。所以,跟随心情又回了一次“故乡”,也反思一下自己走过的“路”。
看到还有那么多人仍沿续“抄袭”一词用以举报,就又跟了一次帖。
我从八十年代初期到九十年代初期接触过法律,但毕竟离它也已经很久了。还好,帖子内容只是个人言论,言者无罪。

一、法律是法律,法理是法理,学术是学术,探讨是探讨,每一个层次都是不同的。
在抄袭认定是否成立时,我们依据的是法律还是法理?是理论界已经形成的共识还是一部分专家的学术观点?是人们的习惯思维还是当事人的个人想法?
因为网络作品也符合《著作权法》第2条所规定的法律特征,因此,网络作品也适用《著作权法》的调整范畴。但网络传播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对于网络作品的抄袭侵权认定在法律界还存在相当的争议,这就是当前的现实。
不要说网络作品,即便是传统的媒体文学作品,每当有侵权案件的产生时,现行的法律总是显得沧桑无力,都会引来一片争论。试想,如果有一条完善的可以容易操作的法律判定标准放在那里,还会有这种现象的发生吗?
还有,再强调一次,文学作品在法律上要保护的是形式,而不是思想。不同的人可以有相同的思想,那是信仰的自由。一个人能控制别人的思想吗?法律能做到可以剥夺人的思想吗?

二、凡事都要有一个底线。
人的个体和社会行为都要遵循一定的规范,这个规范的基本原则就是不能因为在行使自己权利的过程中损害他人的权益。
日常行为是这样,文学创作也如此。
我们每个人的每篇文学作品,相信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出来的,所以,总能找到一些与前人相似的痕迹,但这并不表明允许抄袭。
我们可以借鉴,可以吸收,也可以合理使用。然而,不管是借鉴吸取,还是合理使用,都要有一个基本的底线,这个底线就是法律。我们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随心所欲的把他人的劳动成果占为己有吗?
即便是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真正想用文字来表达自己的所感所想所思所为的人,有必要非要依靠抄袭吗?

三、有些混乱无序。
改革开放的设计者曾经设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又说“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这实质上是一个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层建筑的内容很广泛,涉及到政治与法律、思想与道德、哲学与艺术等之间的相互关系。
在我们国家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似乎还没有哪个朝代实现过真正意义上的以法律治理社会秩序为特征的社会阶段,这又涉及到人文精神与价值观、民族性格与心理特征、传统与现实等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些已经不是我们可以讨论的话题了。
但就我个人的浮浅看法来讲,从我们国家动荡的一百余年的近现代史上来看,从来就没有实现过经济与政治、政治与法律、思想与道德、哲学与艺术以及文化与教育之间的协调发展,更谈不上政治与法律的分离和制约。
而我们的人文精神与价值观和民族性格与心理特点往往容易把问题引向极端,总是显得把问题用简单的方式方法来判断和处理。重视了政治而偏废了经济,重视了经济而忽略了精神,尤其是在法律法规的理论与实践和文化教育方面,也总是显得落后于社会现实发展的后面。所以要重提“和谐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理念引导下,上层建筑已经退位于次要的位置,事物的什么性质不要再争论。尤其是在一些“精英专家”的“先发展后规范”“改革要牺牲一代人”的理论指引下,传统意义上的思想与道德和人文精神与价值观遭遇破碎需要重建也就成为必然。在见到上层“依法治国”的口号下和“以人为本”的呼吁下,有多少人的多少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
具体到我们现在讨论的文学作品“抄袭侵权”问题,我们可以设想,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有谁可以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来制定“抄袭侵权”的法律判断标准和依法处理这些与“中心”没有多少关系的文字纠纷呢?即便是传统的媒体文学作品的侵权问题,有多少案件是通过法律宣判来解决的?又有谁现在看到了网络作品的抄袭侵权的法律认定标准?
乱,有些混乱。
但我相信,任何事物都有自身的发展规律。

四、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
“诗人”“文人”“学者”“专家”“精英”,无论是怎样的人,首先是一个公民。公民的良性社会行为的底线是“守法”。我们不能想象一个法律意识淡漠的人的思想有多么宽广,也不能想象让自己的行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将会给我们带来什么。
其实,我们每一位的每一部作品都是在前人创作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出来的,所谓法律意义上要保护的“独创”,其重点在于具有知识产权意义上的“学术论文”,对于一般文学作品,法律要保护的只不过是旧有的“字”“词”“词语”“句子”之间独特性的重新组合罢了。
然而,即便是独特性的重新组合,作者对于自己的文学作品的所有权也不是绝对的,这是因为作者的作品本身就已经占有着前人或他人的劳动成果,即占有了前人或他人创造的“字”“词”“词语”或“句式”。所以,法律对于文学作品的保护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这就是基本的法理。
基于这个最基本的法理,法学界也一直存在着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和取向,一种是强调作者对自己作品拥有的权力,一种是强调文化的繁荣,前者突出保护和封闭,后者突出传播和开放。
最终,制定的法律是作者个人、他人及社会权力在法理上的相对制约和平衡,即,既保护作者对“独创性”部分的权力,也有利于文化的传播与繁荣。
如果一个人说过的话或写过的句子不再允许被重复使用,那么,我们更不敢想象这个社会若干年后人与人之间以怎样的状态进行交流。
所以,所谓的“抄袭”不是《著作权法》中的法律概念,也就是说,法律允许人们在创作的过程中有一定程度的“抄袭”,所不允许的是“抄袭”形成的“侵权”。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于作品“独创性”部分的保护程度也是不同的,有的国家法律规定“抄袭”部分不
标签
相关文章